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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東方今報首席記者 梁新慧/文
  記者 邱琦/圖
  隨著我省民用機場越來越多,機場管理面臨一系列問題、難題。5月27日下午,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組審議《河南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(草案)》。值得註意的是,在今年3月份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,該《條例(草案)》接受了一審,那麼,此次接受二審的《條例(草案)》又有哪些新變化呢?
  【分歧】是否授權引爭議
 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四川說,關於機場管理機構是否授予行政處罰權問題,有兩種意見:一種意見認為,民用機場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,對外開放的重要窗口,還是對安全要求比較高的特殊區域,可授予機場管理機構相應的行政處罰權。另一種意見認為,機場管理機構是企業法人,授予行政處罰權不太合適。再說,“機場管理機構”指的是誰,也不明確。
  據瞭解,我省現有民用機場三個,分別是鄭州新鄭國際機場、洛陽機場和南陽機場。今後,我省還將建設四個民用機場。
  【變化】建議授予“部分行政處罰權”
  綜合各方意見,我省擬將機場範圍內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授予機場管理機構。在此次二審的《條例(草案)》中,增加了“機場管理機構依法對機場的安全、運營和服務,機場範圍內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等實施監督管理”,而“機場管理機構,是指經省政府認定的具有機場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”。
  王四川說,自從2003年我國民用機場實行屬地化管理以來,國家民航部門主要負責行業監管,行政管理由地方負責。而我省民航方面沒有主管部門,按照規定,有職責的相關行政部門因為人員少、成本高,加之機場距離市區遠等,難以管理。另外,相關行政部門又不便進入機場控制區執行公務。因此,造成了多年來“有權的不便管,想管的又沒權”的兩難局面。
  “因此,授予機場管理機構在機場範圍內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,是可行的,也符合機場實際管理需要。”王四川還指出,河南民用機場尤其是鄭州機場,是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的核心載體和發展依托,這幾年高速發展,管理任務繁重,應當允許其在管理體制和機制上有所創新,先行先試。
  記者註意到,在上次接受審議的《條例(草案)》中規定,機場控制區的通行證件,由機場管理機構核發。而此次進行了修改,“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。”一鍵分享到【網絡編輯:李鵬勛】【打印】【頂部】【關閉】
     (原標題:我省擬授予機場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權 還將建多個機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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